普个法:啥叫砍头息?怎样区分民间借贷“砍头息”与刑事犯罪中的“套路贷”? | 特别观察6
微言法怎样谈012期
“砍头息”是什么?
“砍头息”是指被借款人包括高利贷或者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砍头息。
以最近一直带大家了解的罗树中案件举例子:所谓涉恶第一案中陕西建工被诈骗案,系刘某、夏某彬挂靠陕西建工,向罗树中借款时300万时,期限6个月,月息6万元。在借款当时,罗树中即扣下15万元利息,实际交付285万元,但合同显示借款为300万元,即借据记载的数额大于实际借款的数额,差额15万元即为“砍头息”。
砍头息合法吗?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确保自己利息的收回和追求更高的收益,都会直接从出借的本金中扣除利息。此时,就会导致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要低于约定的借款数额,同时借款过程中实际利率高于约定的借款利率。也就是说,形成实际的高利贷。
另外,也会以手续费、中介费等名义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一部分款项,以此突破法律的限制,以实现获取高额利息的目的。
以上,均违反民事法律的诚信原则,也在一定范围内干扰了金融秩序,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在发生纠纷时,砍头息将不会被认定为本金,以实际履行为准。
法律规制有哪些?
1.曾经的《合同法》与现在的《民法典》
《合同法》第二百条、《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第六条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
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
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民间借贷砍头息与刑事犯罪中的“套路贷”怎样区别?
套路贷并非《刑法》明确罪名,而是由“两高两部”于2019年4月9日在扫黑除恶背景下,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非法放贷设置套路,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类型犯罪,可能会涉诈骗、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等等犯罪。
砍头息算不算套路贷?主要看借款人是否知情“砍头息”的存在,如果合同以各种名头诱使借款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或在合同执行中,借款人缺乏经济从业经验,对于民间借贷市场情况不知情,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即借款人对“砍头息”并不知情,应属于“套路贷”;
但是如果合同对于这种“砍头息”的约定很明确,订立合同执行合同时,双方的意思表达很清晰,比如,以本金全金额转账,收取砍头息需要对方配合方能完成,则借款人明知主观态度极为明确,则应视为“砍头息”而非“套路贷”。
如何避免“砍头息”保护合法权益?
1.看清贷款合同的金额、利率,确认贷款到账金额、每月还款金额是否与合同一致。
2.使用本人或自己确定的第三方账户为放款账户,切勿使用中介提供的第三方账户作为放款账户,拉一个中间人作证明人。
3.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当注意收集证明砍头息存在的证据,例如与出借人的聊天记录、录音、支付砍头息的打款凭证或者出借人收到款项的收据,以履行行为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愿。
提醒一下,法律保护的是具有证据的事实,缺乏收集证据自我保护的能力,将承担不利的后果。解决了资金困难,讲究诚信的会认为承担砍头息是应当的代价,而希望成本最小资金困难的借款人,则可能会有苦说不出,或者会借助国家司法机关以诬告的形式试图使出借人身陷铁窗,以此免除债务。后者,就令人鄙视了。罗家人,遇到了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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